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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古今中外“大某民族主义”的三个典型

  “大某民族主义”是指在民族关系中,尤其是一国之内的民族关系中,强调某个民族的素质、地位优越于其他民族,进而谋求这个民族对于其他民族的特权乃至统治权。显然,它同时具备两方面的内容。一是用以实现某民族踞其他民族之上的法律法令。二是支撑这些法律法令的观点理论。前者可视为“大某民族主义”的硬件,后者可视为软件。
  回朔历史,可知古代最典型的“大某民族主义”出现在十三世纪的元蒙帝国。它把人分为四等。蒙古人第一等,色目人第二等,汉人第三等,南人(南方汉人)第四等。元蒙帝国法律规定“国家官制,率以国人居班首部”。“国人”即为蒙古族人,从而确定了蒙古族的民族统治地位。在司法制度上,规定“蒙古人员殴打汉儿,不得还报”。蒙古人打死汉人、南人只付“烧埋银”(埋葬费)了事。对汉人、南人实行严厉的全面管制。不准汉人南人制造、收藏、持有武器。不准打猎,不准集会,不准练武,甚至不准夜行点灯等等。政府“括马”(即征用民间马匹),蒙古人不取,色目人取其三分之二,汉人南人全取。通观中外历史,元蒙帝国所创大蒙古族主义居古往今来之首。
  现代史上最典型的“大某民族主义”出现在纳粹德国。它宣称日耳曼民族最优秀,应统治世界上其他民族。对劣等民族,如犹太人更应从肉体上消灭。根据这种理论,希特勒德国发动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。幸亏由于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同心协力,经过艰难的奋战终于挫败了它的狂想,使十三世纪蒙古帝国对人类文明的毁灭没能全部再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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